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師法   第 六 章 教師組織 ( 108年06月05日)
第 41 條
學校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

學校不得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