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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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六 章 教師組織
( 108年06月05日)
第 41 條
學校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
學校不得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