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師法   第 七 章 申訴及救濟 ( 108年06月05日)
第 46 條
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應不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