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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8年06月05日)
第 49 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下列幼兒園教師準用之:
一、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教師組織、申訴、救濟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
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進修、研究、離職、資遣、教師組織及申訴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