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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 109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指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出於教師本人之惡意者。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認定,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