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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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 109年06月28日)
第 21 條
本法所定聘約,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聘約準則。
各級教師組織得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所定聘約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