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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 102年12月11日)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