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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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 102年12月11日)
第 7 條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