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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 98年02月04日)
第 2 條
私立學校當年度收支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後有賸餘款者,應於決算經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彌補以前年度收支互抵之不足後,將餘額保留於學校基金,並以特定科目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