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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 98年02月04日)
第 6 條
為分散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之風險,其投資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可投資額度上限之百分之十,亦不得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私立學校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前所投資之股票,已逾前項規定者,得繼續持有,並不得再增加投資。

前條所定其他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為核准時,應一併核准其投資額度上限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