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負責綜理會務及主持董事會議,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董事之成員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其中主管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之代表各一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代表合計一人至三人。
二、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合計六人:由主管機關指定全國性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相關團體推舉之。
三、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遴選之。
董事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聘任之,期滿得連任,以一次為限;其連任方式,依前項規定辦理。董事任期屆滿未完成改聘作業前,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聘董事就任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