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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  ( 110年01月13日)
第 15 條
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同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