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其項目如下:
一、急性腹瀉、嘔吐。
二、急性疼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
三、急性出血。
四、急性中毒或過敏反應。
五、突發性體溫不穩定。
六、呼吸困難。
七、意識不清。
八、異物進入體內。
九、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有危及他人或自己安全之虞。
十、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十一、生命徵象不穩定或心跳停止。
十二、應立即處理之法定傳染病。
十三、其他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本準則所稱處理,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緊急傷病之急救及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