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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學校內部控制制度 ( 106年05月12日)
第 11 條
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

前項關係人交易,指學校法人或學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