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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學校內部控制制度 ( 106年05月12日)
第 7 條
學校得設內部控制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前項內部控制委員會,學校得指定其幕僚作業單位,協調跨單位運作事宜,並由校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

學校於設計或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應與內部稽核之監督查核功能,於組織設置上為合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