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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 109年07月21日)
第 12 條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