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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三 章 受理、調查及救濟程序 ( 109年07月21日)
第 15 條
學校接獲第十三條申請調查或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十二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