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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三 章 受理、調查及救濟程序 ( 109年07月21日)
第 19 條
調查學校接獲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