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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三 章 受理、調查及救濟程序 ( 109年07月21日)
第 20 條
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為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作,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屬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