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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三 章 受理、調查及救濟程序 ( 109年07月21日)
第 22 條
依前條第五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