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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三 章 受理、調查及救濟程序 ( 109年07月21日)
第 23 條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