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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三 章 受理、調查及救濟程序 ( 109年07月21日)
第 24 條
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證人,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

學校於調查前項事項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被霸凌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積極協助學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