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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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三 章 受理、調查及救濟程序
( 109年07月21日)
第 28 條
校長對學生之霸凌事件,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準用第十三條至前條有關受理、調查及救濟等程序,進行事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