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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7月21日)
第 32 條
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生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章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