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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 109年07月21日)
第 6 條
學校應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