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調學籍轉銜及復學合作學校名單。
二、處理爭議個案。
三、建立個案安置輔導檢核指標,提供少年法院個案審理裁定處遇之參據。
四、處理第九條所定獎懲事宜。
五、其他轉銜及復學相關事項。
前項協調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擔任;其餘委員,就直轄市、縣(市)教育與社政主管機關代表、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首長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