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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 102年10月31日)
第 8 條
兒童及少年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向轉銜及復學學校報到後十四日內,學校應通知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並視學生需求,於開學或復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相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