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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108年04月25日)
第 4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依本部指定之時間及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