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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8年08月27日)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得對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利用。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通報之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並得由所主管學校指定專人辦理查詢作業;其作業程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資料庫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事項,均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