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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8年08月27日)
第 4 條
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確實至本資料庫及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查詢有無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情事,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查詢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各級學校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查詢擬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有無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或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處罰之情事,被請求查詢之機關應協助查復: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十日、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七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將所主管學校查詢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法務部及中央主管社政機關查詢。
二、中央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應於前款所定期限前,將查詢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法務部及中央主管社政機關查詢。
三、未及於前二款所定期限查詢者,由擬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後,應每年定期至本資料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依前項方式查詢有無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