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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8年08月27日)
第 5 條
學校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情事,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有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情事者,學校應於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書面通知送達後七日內,檢送下列資料向各該主管機關辦理通報;其於離職後經調查確認或查證屬實者,亦同:
一、學校對學校人員為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書面通知及該送達證明文件。
二、學校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約定文件影本。

尚未經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五項查證屬實後,學校應於七日內,檢送處理情形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向各該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案件,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之案件,應予註記;同一案件並不得重複調查或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