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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8年08月27日)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於接獲學校通報時,應於三日內至本資料庫建置通報資料,並檢具前條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查詢學校人員有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應登錄至本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