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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8年08月27日)
第 7 條
登載於本資料庫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其原有之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情事已消失者,由學校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各該主管機關;受登載人員知悉時,亦同。

各級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除登載。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至本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