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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8年08月27日)
第 8 條
學校、各級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及處理本辦法所定資料之所有人員,對本辦法所定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外,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