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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8年08月27日)
第 9 條
各級學校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各該主管機關並得作為各類獎勵補助款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