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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 112年07月19日)
第 10 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專案輔導學校辦學狀況、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專案輔導學校於專案輔導期間內,經自行評估辦學狀況、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亦得主動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查核,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學校主管機關查核結果,確認專案輔導學校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得提審議會審議;經審議會審議認定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書面通知該校予以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並公告及刊登於第六條第二項之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