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者,應擬訂停止全部招生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止全部招生,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前項所定停止全部招生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
二、停招原因。
三、停招後至停辦前學生授課規劃。
四、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
五、停招後至停辦前校務規劃。
第一項校務會議,經審議會審議認定無法召開者,得免提校務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