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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 112年07月19日)
第 4 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依下列規定,查核學校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一、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每學期查核一次。
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預警學校之辦學狀況及改善情形;經查核認定已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該校予以免除列為預警學校。<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