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專案輔導學校應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三個月內提出經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改善計畫。但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致影響校務正常運作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
前項改善計畫,應經查核輔導小組審核通過,並包括下列改善目標執行策略:
一、學校每個月可用資金應維持三個月之經常性現金支出。
二、最近一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未有不通過之情形。
三、其他經查核輔導小組建議之改善目標。
專案輔導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改善計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該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