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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 108年12月11日)
第 10 條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