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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 108年12月11日)
第 12 條
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