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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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五 章 學生事務
( 108年12月11日)
第 27 條
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