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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五 章 學生事務 ( 108年12月11日)
第 28 條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