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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五 章 學生事務 ( 108年12月11日)
第 31 條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

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