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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五 章 學生事務 ( 108年12月11日)
第 33-2 條
前條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