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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 108年12月11日)
第 4 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