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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 108年12月11日)
第 6 條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