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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  ( 107年11月28日)
第 3 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