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學位授予法  ( 107年11月28日)
第 4 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修讀副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