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學位授予法  ( 107年11月28日)
第 8 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