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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 97年11月14日)
第 4 條
學術研究機構之申請設立,應檢具左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請教育部審查:
一、名稱。
二、創辦人姓名及學經歷。
三、組織章程。
四、捐助章程。
五、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員名冊(包括學歷及研究經歷)。
六、研究宗旨(含研究計畫及研究科目)。
七、研究設備。
八、經費來源。
九、所在地及其建築。
十、其它。

學術研究機構如係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業機構設立者,無須檢具捐助章程,但應由其有關政府機構編列預算。